• 調閱錄影監視系統

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更新

紀州庵文學森林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

一、紀州庵文學森林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(以下簡稱影音資料)處理、利用之一致性,並兼顧民眾權益,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,指發布、調閱、複製、拍攝或保存;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,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 影音資料之處理、利用,應由紀州庵文學森林人員為之,並作成紀錄備查;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,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。

三、影音資料之處理、利用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處理、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
四、影音資料之發布,應由紀州庵文學森林首長審核後執行之。

五、影音資料之調閱,以歷史影音資料為原則;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,以免除人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。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,應敘明事由及用途並填寫申請表,經紀州庵文學森林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;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、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,應請受(處)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紀州庵文學森林提出申請。

六、法院、檢察署、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於必要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:

  1. 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。
  2. 維護公共安全。
  3. 為免除人民生命、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。

七、前項申請,除情況急迫,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,應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首長核准後執行之,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規定之內容。

八、影音資料管轄機關,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,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、滅失之虞。

  1. 影音資料之保存,除法律另有規定,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,至少應保存一個月。
  2.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,應完成報(備)案程序,並填寫申請表,經紀州庵文學森林業務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。

九、調閱、複製、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,由受理在先之權責單位辦理,如有權責爭議,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,得由紀州庵文學森林指定權責單位。

十、紀州庵文學森林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,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。因業務調整、調職、停(離)職時,應即辦理異動事宜。

十一、紀州庵文學森林人員違反本條例或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者,依法查究。

十二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,由紀州庵文學森林另定之。